发布者:朱艳鹏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鹏,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乙(曾用名:乙1)。
申请人甲于2023年0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乙(曾用名:乙1)名下位于许昌市××街××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0×**)的房产,担保人浙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乙(曾用名:乙1)名下位于许昌市××街××巷(房产证号:许房权证市字第0×**)的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甲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