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梅婚姻家事团队 09:00-21:59
姜春梅婚姻家事团队
家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执业10余年,擅长谈判、调解、诉讼
400001738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天津姜春梅律师咨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如何行使

作者:姜春梅婚姻家事团队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在起诉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其法定权利,也是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不少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清楚探视权如何行使、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如何确定,导致无法正常探视子女,影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而抚养方也可能因不了解探视权的相关规定,拒绝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规则,委托离婚律师协助协商或明确探视方案,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的身心健康。

下面天津姜春梅主任律师给大家解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如何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具体分点说明如下:

  1.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有两种:一是探望式探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抚养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子女,陪伴子女一定时间后离开;二是逗留式探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接走,在自己家中居住一段时间(如周末、节假日)后,再将子女送回抚养方家中。具体方式需结合子女的年龄、生活习惯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宜。离婚律师可协助双方协商合理的探视方式。

  2. 探视权的行使时间:行使时间也由双方协商确定,可约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月探视两次,或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间集中探视。例如,约定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抚养方家中探望子女;或约定寒暑假期间,子女随不直接抚养方生活半个月。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负担能力,判决合理的探视时间。离婚律师可协助双方协商或主张合理的探视时间。

  3.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行使探视权的核心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视时,不得有虐待、恐吓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抚养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拒绝、阻挠,不得故意刁难对方。若一方违反该原则,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干预。

  4. 综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方有协助义务。如果您在离婚后,不清楚探视权如何行使、遇到对方拒绝配合等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离婚律师。离婚律师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协助您协商探视方案,或向法院起诉明确探视权,保障您的探视权利和子女的身心健康。姜春梅律师是天津家理主任,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如果您有关于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拨打主页电话预约姜律师获取解决方案。

姜春梅婚姻家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7
  • 北京家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 执业17年
    • 4000017386
    • 北京家理(天津)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年

    • 平台积分

      547分 (优于70.7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姜春梅婚姻家事团队IP属地:天津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839 昨日访问量:2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