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米欢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张三(化名,代表A公司,化名)与被上诉人李四(化名,代表B公司,化名)因租赁合同产生争议。张三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仲裁结果: 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三需向李四返还租赁房屋,支付欠缴的租金26480元及违约金3972元。此外,张三还需支付商铺占用费19860元,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
办案过程: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因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张三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占用费的部分,并要求李四承担诉讼费用。
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张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李四有权解除合同。
考虑到双方在合同解除后的行为,法院酌定张三支付3个月的占用费19860元。
最终,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争议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的实际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决。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不必要扩大。
本案中,张三作为违约方,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减少损失,而李四在解除合同后的行为也导致了损失的扩大,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中级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既考虑了合同的约定,也考虑了实际情况,作出了合理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