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顾问代运营合作协议》并且被告尚欠原告949486元门票产品款。本院确认案涉《顾问代运营合作协议》已于2021年7月30日解除。另外,被告未能依约返还原告上述款项,属于违约,依法应向原告支付949486元门票产品款及原告为主张债权的损失即966元担保服务费。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949486元未支付的款项为本金从合同解除之日即2021年7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至实际履行日至的利息,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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