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联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平,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湖南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湖南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
经营者:郭某松,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联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州联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牌县某百货店于2024年1月29日按照执行通知书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标的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州联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11民初19号民事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O二四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