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现住河南省固始县,联系电话:19*****1782。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佳丽,系湖南芙蓉(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联系电话:19*****1782。
被告:徐某贵,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联系电话:18*****0580。
原告付某与被告徐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2月8日和2025年3月5日向原告付某发出《预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原告付某在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付某与被告徐某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