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存在视频制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为被告指定客户制作视频并在多平台播放。双方交易习惯为先履行后结算并补签合同,前期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后双方就后续期间的视频制作服务进行结算,确认合同价款共计56.5万元,原告依约交付作品并开具发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支付款项56.5万元。被告辩称对款项无异议,但主张原告在制作视频时擅自使用版权歌曲导致其被案外人追责并扣除保证金,产生损失18.1万余元,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该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主张的侵权损失能否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或作为拒付合同款项的抗辩理由。被告认为原告违反《承诺函》约定导致其遭受实际损失,要求抵扣合同款。原告则主张,根据《承诺函》约定,若发生侵权应由原告全权处理,被告擅自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剥夺了原告处理问题的权利。此外,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扣款及保证金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违约在先,对其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义务,被告应支付56.5万元合同款。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虽被告提交录音证明各方曾沟通侵权赔偿,但未达成一致。根据《承诺函》,发生侵权应由原告全权处理,被告自行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在案外人未到庭且原告否认的情况下,难以查清事实,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合同款项56.5万元,反诉费退还被告,本诉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2万余元由被告承担。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侵权反诉,于律师精准抓住《承诺函》中“全权处理”的约定,有力论证被告擅自和解剥夺了原告的处理权。同时,她清晰界定了本案合同纠纷与被告和案外人之间侵权纠纷的法律关系,成功说服法院将反诉剥离,避免了案件审理的复杂化。最终不仅为客户全额追回56.5万元合同款,更为客户后续可能面临的侵权纠纷保留了充分的抗辩空间,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