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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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竹律师代理吴某秀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于雪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54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秀与被告金某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8月,金某以资金周转及搞养殖为由向吴某秀提出借款,并引导吴某秀分别从某公司及某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共计12万余元作为出借资金。吴某秀基于同事间的信任,申请贷款后将款项全额转借给金某,金某承诺承担贷款本息及可能产生的罚息等全部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金某屡次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仅偿还了部分期数的本息。吴某秀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讨,金某均以资金紧张、更换工作等各种理由拖延。截至起诉之日,金某仍拖欠借款9.8万余元。吴某秀担心个人征信受到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于雪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金某偿还借款本金9.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金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二是金某应当返还的具体借款金额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于雪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虽然吴某秀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金某实际取得了该笔款项,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针对金某已还款项的核减、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于律师结合数十笔微信转账记录、银行电子回单、贷款详情截图及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与举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金某的违约事实及其应当承担的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秀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给金某,借贷行为无效,金某依法应返还借款。经核减双方转账金额,金某尚欠吴某秀9.8万余元。金某逾期还款的行为确会造成吴某秀的利息损失,故应支付资金占用费。金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法院最终判决: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吴某秀借款本金9.8万余元;金某支付吴某秀资金占用费(以9.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吴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及公告费四百元,均由金某负担。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合同无效的被动局面,于律师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诉求重心转向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与损失赔偿。通过细致梳理数十笔微信转账、银行回单及聊天记录,精准核算出实际欠款本金,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于律师凭借扎实的庭审表现,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资金占用费的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当事人面临的征信及债务危机。

于雪竹律师,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