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熟人关系。2005年11月,王某甲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403号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6万余元,并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17年,王某甲因购买另一处房屋需要资金,遂与王某乙协商一致,将403号房屋暂时过户至王某乙名下,以便利用王某乙单位的公积金办理抵押贷款。双方于2017年4月6日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403号房屋归王某甲所有,且日后若需将房屋从王某乙名下归还至王某甲名下,两次过户所需费用由王某甲主动协商解决。协议签订后,王某甲按约定每月向王某乙支付该房屋的公积金贷款,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利。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及过户事宜产生分歧,王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03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乙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于雪竹律师作为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403号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属及过户条件的成就。被告王某乙作为房屋的名义登记人,对房屋是否享有实际权利;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在借名买房及代持过户的背景下,原告王某甲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同时,双方对于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及是否存在其他补偿诉求,也是调解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确认:王某甲给付王某乙补偿款10万元,该款项分期履行,王某甲于签订调解协议当日给付2万元,自2026年6月起,每月3日前给付八千元,直至付清;若王某甲未按约履行,王某乙可就全部未履行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乙在上述款项付清之日起15日内,协助王某甲将403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王某甲名下,所需费用由王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余元,由王某甲负担八千余元,王某乙负担六百余元。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于律师全面梳理了购房款支付凭证、《协议书》及历年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了原告作为实际所有权人的事实基础。其次,在策略制定上,于律师准确预判了借名买房案件中的确权风险,选择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降低了诉讼成本,又确保了房屋过户的可执行性。最后,在谈判中,于律师巧妙平衡双方利益,通过设定分期付款与违约加速到期条款,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取得房屋产权的核心诉求。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