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朱某乙于196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被告长期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经济收入较高。近年来,随着双方年龄增长,家庭矛盾持续激化。原告因患有身体疾病需长期治疗,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多次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24年9月30日左右,原告因无法忍受家庭矛盾,搬离共同居所并单独租房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外债。被告朱某乙辩称同意离婚,并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债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对案外人崔某丙享有债权1950万元。此外,原告表示其认为尚有其他共同债权,保留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调解结案,但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面梳理与公平分割。具体而言:一是大额共同债权的确认与分配,双方对案外人崔某丙享有的1950万元债权无异议,但需明确具体的分割比例与权利归属;二是房产及存款等核心资产的折价补偿方案,涉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归属及折价款金额、支付期限的合理设定;三是潜在共同债权的保留处理,原告主张尚有其他共同债权,需在调解中明确其另诉权利,避免遗漏财产分割。律师需在此基础上平衡双方诉求,促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自愿离婚;二、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一套归被告朱某乙所有,被告朱某乙于2026年10月16日前给付原告李某甲房屋折价款220万元;三、被告朱某乙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存款折价款共计45万元;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1950万元,由原告李某甲、被告朱某乙每人各享有975万元。案件受理费6.1万余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3万余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3万余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第一笔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谈判能力。面对高龄当事人及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于律师精准梳理了房产、存款及千万级大额债权等核心资产,制定了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财产分割策略。在庭审中,于律师敏锐捕捉对方同意离婚及分割财产的意愿,巧妙引导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支付期限、大额债权均分等关键细节达成共识。同时,妥善保留了原告对潜在共同债权的另诉权利,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案件高效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