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朱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1年7月登记结婚,次年10月生育一女李某甲。婚后双方因琐事频发矛盾,自2023年3月起分居,李某甲随朱某生活。朱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李某甲抚养权及抚养费,要求分割李某名下银行存款、公积金、婚内工资、其父母转账及沈阳某房屋的共同还贷与装修款等,同时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李某甲抚养权,或仅同意支付一千三百元左右抚养费;不同意分割沈阳房屋还贷及装修款,并反指朱某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九十三万余元,要求朱某少分或不分,还要求朱某承担其抢救费用两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婚生女李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探望权的确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特别是李某婚前购买沈阳房屋的婚后还贷及装修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朱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针对房产部分,李某父母转账备注及装修款来源成为关键;针对财产转移部分,朱某向其父转账及大额取现的合理性成为审查重点。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李某甲由朱某抚养,李某自2023年4月起按一千三百元/月支付抚养费至判决生效月,次月起按一千五百元/月支付至李某甲成年;李某每月探望两次,八周岁前需朱某在场,八周岁后可接走探望。财产方面,沈阳房屋归李某所有,因还贷及装修款多来源于李某父母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未支持朱某分割该部分的主张;李某名下余额及公积金折价补偿朱某两千余元及二百元;认定朱某部分转账及取现解释不尽合理,酌情判决朱某给付李某折价款十万元;珠宝首饰归朱某个人所有。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离婚纠纷中的财产与抚养权核心诉求。针对对方主张分割沈阳房屋还贷及装修款,于律师敏锐捕捉到李某父母转账备注及装修款来源的证据细节,成功论证该部分款项涉及案外人利益且非夫妻共同财产,有效阻却了对方对该房产投入的分割企图。同时,在对方指控朱某转移九十三万余元财产的攻防中,于律师协助法庭厘清资金流向,促使法院仅对部分不合理支出进行折价补偿,最大程度维护了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展现了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与庭审应变水平。
于雪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