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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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竹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于雪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程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岗位,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5年7月。2025年3月,某公司以业务调整、程某所在业务线撤销为由,通知将其岗位调整为用户增长运营。程某对此表示拒绝,认为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完全不同,且薪资大幅下降,随后继续在原岗位正常出勤。2025年3月21日,某公司以程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程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2024年及2025年年终奖,遂委托于雪竹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万余元,以及一次性年终奖金2.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某公司单方调岗及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2024年及2025年度的年终奖。

针对调岗与解除的合法性,某公司主张调岗具有合理性,薪资待遇不变,程某未报到即属旷工。于雪竹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某公司提交的《公司年度战略调整规划》仅为单方出具,缺乏客观证据佐证,且新岗位与原岗位性质迥异,薪资降幅高达50%,该调岗行为严重缺乏合理性。程某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留在原岗位工作,属于正常出勤,某公司认定旷工属于违法解除。

针对年终奖,某公司认可历年发放事实,但辩称因市场环境和公司经营不佳、项目未盈利而未发放近两年年终奖。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采纳了于雪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有效证明业务调整及岗位撤销的真实性,在双方未就调岗达成一致且程某仍在原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单方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违法解除。经核算程某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为1.5万余元,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4万余元。关于年终奖,因属于企业自主决定范畴,程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对近两年年终奖有明确约定,故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4万余元;驳回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审查能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的单方调岗,于律师精准识别出对方《战略调整规划》系单方制作且缺乏佐证,直击其调岗不合理、薪资降幅达50%的致命弱点。在庭审中,于律师逻辑严密地论证了劳动者在原岗位出勤不构成旷工,成功推翻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同时,于律师在庭前细致梳理个税记录,精准核算平均工资基数,为争取最大化赔偿金奠定坚实基础,最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赔15.4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于雪竹律师,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