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雪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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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雪竹律师代理某餐饮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于雪竹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9日 91人看过 举报

2026-10-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文化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公司签订《演艺合作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门店提供演出服务。合同约定了舞台总监、DJ、灯光、VJ、MC等12名演出人员的费用构成明细,每月舞台部费用共计15.5万元,被告应于每月15日结清上月费用。原告称,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劳务费共计45.4万余元,被告仅支付26.2万余元,剩余19.2万余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按1.5倍LPR计算的利息。被告某餐饮公司由于雪竹律师代理,辩称原告无法提供合同原件,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欠付金额,利息标准无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演出合同关系及欠付劳务费的具体金额;二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签订的《协议》效力及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合同复印件,称原件已交由被告盖章未返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此外,原告提交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某签字的《协议》及录像,证明朱某确认欠付19.2万余元。被告认可签字真实性,但主张朱某签字时处于醉酒状态,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还提交了朱某与原告员工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朱某在聊天中多次承诺付款并称正在押房贷款。同时,黄某等10名演出人员出具《声明》,同意由原告统一主张该笔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于2023年7月14日前结清19.2万余元,已构成违约,应支付演出劳务费并赔偿利息损失。关于利息标准,原告主张按1.5倍LPR计算有误,法院依法调整为按1倍LPR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给付原告演出劳务费19.2万余元;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9.2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于雪竹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原告提出的高额劳务费及利息诉求,于律师敏锐捕捉到原告证据链条的瑕疵,从合同原件缺失、金额计算明细不清等角度进行有力抗辩。在庭审中,于律师针对原告补充提交的《协议》及录像证据,巧妙提出法定代表人醉酒签字的抗辩理由,有效动摇了该证据的证明力。最终,于律师成功促使法院驳回了原告过高的利息诉求,将利息标准从1.5倍LPR依法调整为1倍LPR,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企业的赔偿成本。

于雪竹律师,拥有10年法律从业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诉讼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
北京鹏福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