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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终本和终结的区别有哪些?

作者:王燕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37次举报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并不意味着撤回执行申请,也不代表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其表现形式为:

(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终结执行是法定结案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彻底性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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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和终结的区别

(一)两者都是结案方式,都没有实现债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结案方式,但不是彻底的执行终结,是暂时性地退出,仅仅是暂时性、程序性结案。

终结执行是法定结案方式之一,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彻底性退出方式。

 (二)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

  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从《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可见,目前正在重新审视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系问题,并有意将“终本”的概念涵盖在终结执行中。

(三)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根据《民诉法》264条,适用终结执行有6种情形,只要出现适用终结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作出终结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17条,终本的适用条件只有一种情形即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法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两者的可恢复程度不同: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可以由申请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恢复,但是终结执行的案件,再次恢复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基本上能做到结案了事,终结执行可予恢复执行的情形仅限于两类情形,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实践中法院的终结执行大多都是达成和解的终结。而终本案件恢复的可能性大。

(五)两者对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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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4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517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518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温馨提示

  总之,要想执行到位,实现债权,申请人的配合少不了,申请执行人要多与法官沟通交流,主动联系、关心执行进度,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主动搜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配合法官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燕,中共党员,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青海民族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目前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学生英语六级证书、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青海-西宁
  • 执业单位: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30120********0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