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分析
作者:史壮
前 言
“河边织女星,河畔牵牛郎。未得渡清浅,相对遥相望。”(唐·孟郊)
又是一年七夕时,笔者依然单身狗。恋人、爱情、彩礼、婚姻等都是多么美好的词语,也是我们憧憬许久的。鲜花首饰、名包名表、车子房子无一例外都是表达爱意的方式。
热恋期间,男女互赠礼物实属常见,飞蛾扑火亦心甘情愿,更有甚者为对方付出一切、摘星夺月都在所不惜!二人感情良好之时,双方毫不在意;二人分手离别之际,态度截然相反。更有甚者秉持“吃进多少给我吐出多少”的态度,将对方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将那些有纪念意义、美好故事的物品归还于己,与昔日朝夕相处的情人对簿公堂,在庄严的法庭上,面对冰冷的法条诉说对方的不是之处。分手之后还要一起一幕幕地回忆,回忆二人在月夜下许的“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做连理枝”。
赠与合同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民法典》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性的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赠与人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
2、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3、赠与物属于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4、赠与物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或已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赠与分类及其法律分析
笔者根据所赠与财物的内容不同,将财物赠与分为以下几类,并进行分析:
1.金钱的赠与。此类赠与主要指:情侣之间的红包转账。金额不同,其性质截然不同。恋爱期间,许多朋友为维持感情状况,别出心裁发送的包含特殊数额(520、999、1314等)的红包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分手后主张返还一般不予支持;而发送的非示爱性转账,若无注明用途,一般可以视为借款,分手后主张返还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小宗物品的赠与。此类赠与主要指:男女交往中对于生日礼物、衣服、生活用品、化妆品等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3.大宗物品的赠与。此类赠与主要指:男女交往中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于贵重的珠宝首饰、购车、购房等大额的支出。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此时的赠与合同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若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此时应当将贵重物品返回赠与一方。
以案释法
案情经过:2019年2月10日,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订婚。订婚时原告方交付被告方彩礼现金160000元、钻戒一枚(价值5800元)、衣服10件、毛毯一条、密码箱一个。另外订婚时按照风俗原告方给了被告方见面礼2000元和倒酒钱1600元,被告方给原告方回礼1600元。订婚后2019年2月19日,原告吴某为被告于某在网上花费9968元购买了苹果牌手机一部。订婚后至原告起诉前,原告吴某在网上花费十几元至百元数额不等的款项多次为被告于某购买食品及小礼物,多次赠送5.2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及转账,以上礼品及转账、红包总价值约一万余元。后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发生矛盾,原告方起诉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及物品。
原告诉求: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彩礼190993.07元;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方给被告送的钻戒一枚、衣服10件、毛毯一条、密码箱一个;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法官观点:订婚时,原告方交付给被告方的彩礼160000元、钻戒一枚(价值5800元)、衣服10件、毛毯一条、密码箱一个,因婚约解除,被告方应当返还给原告方上述彩礼及物品。
订婚后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机,花费数额较大,但由于手机个人专属使用性较强,不宜返还原物,可以适当作价返还原告方5000元。
订婚时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见面礼、倒酒钱不属于彩礼范围,属于按照风俗出于礼节相互赠与,且被告方也作了回礼,故被告方不应当返还。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购买价值较小的食品等礼物,属于正常交往,不属于彩礼或者索取,被告方不应当返还。
原告向被告发送或转账具有特殊意义数字的红包、转账,明显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当返还。
另外有几笔数额较大的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借婚约名义向原告索取,故也不应当返还。
律师观点
一、对于申请返还恋爱期间所赠与财物,需要考虑两点:1.看涉案金额大小;2.看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进行赠与。
二、申请返还的理由:1.本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解除。2.本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方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90条)3.赠与大额钱款系彩礼,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情况下,彩礼应返还。
三、爱情不是一场交易,更不是一场游戏,爱情需要理性。赠与财物莫随性,世间岂有后悔药!
后 言
每一个特殊日子都在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当初爱是在你生存的艰难困苦之时,使你发生信仰的那种东西。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