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榕律师

  • 执业资质:11501201711******

  • 执业机构: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特殊时期的法律讲堂—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律师团为您送上贴心服务

发布者:王榕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消费权益 |480人看过

  


【开篇语】

图片

2020年春节期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在积极防控疫情的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签订合同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消费纠纷,投诉量因此大增。疫情之下,消费者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从今天开始开设法律讲堂,邀请律师团律师围绕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律释疑,为广大消费者送上贴心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

搭售商品



法律解读: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榕




在疫情突发的情况下,口罩、消毒液、洗护产品等防疫用品因大量消耗而供不应求。经营者在出售防疫用品的同时,是否可以搭售其他商品?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合法吗?“搭售商品”有“三包”责任吗?






首先,“搭售商品”是否合法?






搭售商品,顾名思义,商家在销售某种商品时,附随性地要求消费者配套购买其它类别的商品,否则就不愿意与消费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接受的前提下,“搭售商品”被认定是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经营者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用品的心理,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虽然未大幅度涨价,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商品搭配售卖,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如果经营者出现强行或变相“搭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论:疫情期间,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其次,遇到此类情况,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防疫产品时,如遇到经营者强行或变相“搭售”其他商品,可以拒绝购买所搭售的商品,同时向相关执法部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或者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三,“搭售商品”有

"三包"责任吗??






“搭售商品”的三包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商家搭售的是正常商品,就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商品“三包”责任;如果搭售的商品事前已向消费者声明有质量瑕疵,并声明此类搭售商品不予“三包”,商家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四,相关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五、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七、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