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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发布者:王赛飞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962人看过


陕西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51821×20=1036420元,至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首次突破100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全国统一,但工伤项下的其他赔偿因为法律和各省具体规定的不一致而存在较大差距。现就陕西省工伤的相关赔偿标准及明细,汇总如下:

一、医疗费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按实际医疗费票据计算。

二、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目前,陕西省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补助时间从住院日起算,至出院日结束,按自然天数计算。(《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第二项第(四)条)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就医、更换辅助器具及住院康复治疗的交通住宿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凭票报销,其中交通费仅限乘坐火车硬座、动车/高铁二等座、客运汽车的费用,危急抢救情况下可报销救护车费用,住宿费仅限往返时发生的合理费用,每人每晚不超过260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第二项第(四)条)

四、工伤康复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按实际票据计算。

五、辅助器具费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按实际票据计算。

六、护理费

法律依据: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支付主体:单位支付

费用标准:裁判实践中一般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人员护理,由工伤职工亲属护理的,如亲属有工作有证据证明因护理减少的收入,按照减少的工资标准支付,亲属无工作的或者无法证明因护理减少的工资标准,一般按照一天100至150元的标准计算。如护工护理,按支付护工的费用标准支付。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支付主体:单位支付

费用标准:1、停工留薪期限由用人单位依法确定,并通知工伤职工。如工伤职工对停工留薪期限有异议,可报请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参照员工受伤前的工资待遇标准支付。《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陕劳社发〔2008〕46号)

八、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383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3081.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月2322.9元【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0号)】

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计发月数*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

十、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 计发月数(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陕西省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按照《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上述项目原待遇低于新计发标准的,按照新标准计发,高于新计发标准的,继续执行原待遇水平,保持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2023年9月14日,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布2022年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344元,该基数低于2021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996元,故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按照90996元执行。)

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支付主体:单位付

费用标准: 计发月数(五级24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三、工亡职工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陕西省现行标准为:45498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死亡,应当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按照工亡职工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支付主体:工伤基金付(有工伤保险)→单位付(无工伤保险)

费用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1821×20=1036420元

注意: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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