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永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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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主体抗辩攻破异地办案难题

发布者:方永浩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3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是金庸小说《天龙八部》中慕容复的成名绝技。


今朝却也被律师用于民事诉讼中。


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为延吉某某商社代理民事案件,以风险代理形式收取律师代理费。双方约定,前期费用交纳8万元。之后,延吉某某商社向办案律师郭某某汇款4万元。


期间,为办理案件,郭某某来延吉几次。


之后,延吉某某商社因故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


郭某某以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名义起诉延吉某某商社,要求延吉某某商社支付拖欠的律师费4万元,并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被告延吉某某商社的委托代理人。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由长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方提出,郭某某没有原告的合法主体资格为由,主张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短时间内连续组织三次听证。


前两次听证程序中,本律师均以郭某某个人不能代表律师事务所、原告吉林某某律师所事务所的手续不全为由,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庭审没有实际进行。


第三次听证程序中,原告依旧诡辩,并倒打一耙,呵斥我方无理取闹。


法庭则强势要求我方,立即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要不然就正常开庭。


本律师则从容应对,提出要当场查看原告的律师证件原件。


先前略显嘈杂的法庭,一瞬间安静了下来,本案的转机出现了。


事实上,原告早已从本案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转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在庭审期间,一直隐瞒这个重要事实。


因此,他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


本案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亦不能委托业已离职的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原告被迫承认了自己已经离开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事实。


原告盛气凌人的态度立马软了下来,主审法官也不再多说什么。


经过多轮艰苦的拉锯战,胜利的曙光,终于出现在地平线上。



三、【判决结果】


    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申请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四、【律师心得】


本案中,因为打“客场球”,被告方来回奔波路程远。


法院在短时间内反反复复组织听证,搞得被告方身心疲惫。


原告仗着“主场”优势频频向被告施加压力。


打异地案件的所有弊端都显露无遗。


本律师始终以对方没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强势对抗主审法官和原告,“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移花接木”的方式,当庭揭穿原告的谎言。


最终,原告无奈撤诉,我方取得完胜。


民事诉讼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是法律实践中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


律师水准进化到某种程度,诉讼程序亦能成为掌握案件胜负的杀手锏。


其中,本律师常用的有地域管辖、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和回避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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