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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

作者:李大威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无权代理的合同往往为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往往是可撤销的合同。那么在撤销上面的期限是有特别规定的,不是无限制下去的,我们必须要清楚他的期限是多久。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在前一规定不能适用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层意思。关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质问题,因撤销权实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对于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通常一般是规定其为除斥期间,因此,五年是一个不变期间,而一年本身也是一个不变期间,只不过五年与一年的期间起算点有异。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财产处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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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威律师,现执业于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毕业于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组建律师团队10余人,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