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杜绝了公司控制权之争,但是在法律层面却大大增加了股东的风险。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上讲,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需要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造成公司人格否认。而一人有限公司,却需要由股东证明自己的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完全独立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此,设立一人公司,作为股东的法律风险较大。
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敬请指出,以便我们及时删除或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