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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季某演出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晓龙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律师,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女,2000年4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某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被告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律师、王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

原告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赔偿金2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进行演艺直播活动,原告为被告提供直播设施、场地、资源支持,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合作期限为五年。合同中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2020年10月起,被告在未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在原告处的直播,并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已经构成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违约,造成《合同》的无法正常履行。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季某辩称,1、原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本案涉及的合约范围内容,原告自称为被告的娱乐经纪公司,却未获得有关专门部门许可进行营业性活动,本合同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2、虽然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只是意向性协议,原告也未对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过宣传、包装、演出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合同并未真正履行。3、原告口头辞退被告,被告才被迫离开原告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是在原告解除合同后在家中通过其他平台进行直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州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经原、被告举证、质证,对于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对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原告为被告的娱乐经纪公司,被告为原告的签约艺人。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19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合作期限为五年。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提供的场所进行直播活动。2020年10月底,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公司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2020年10月25日结算被告的报酬。2020年11月底,被告在家中通过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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