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张某将自营的中草药店的草乌,拿到外面晾晒,被过路的付某顺手牵走了一根。此时张某由于照看年幼女儿并未发现。
回到家中,付某得意地用偷来的草乌泡药酒。几天后,付某喝了泡好的药酒,浑身发麻。家属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接到报警后,提取药酒和张某药店的草乌成分进行比对。查出乌头碱成分。经法医鉴定付某的死亡原因为乌头碱中毒。
很快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同时付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1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赔偿25万。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赔偿4万元。
付某偷走草乌泡药酒被毒死
张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有死亡结果,其次要有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且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证据明显不足,也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得出的结论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同时也不能满足刑事诉讼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条件。
正如张某所说:外面有很多草乌,怎么能证明是我的草乌毒死了付某。
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检察院也撤销了对张某的起诉。
张某不构成刑事犯罪
是否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本案中,付某的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民法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付某家属提出张某在公共场所晾晒“毒”草乌,既没有看护也没有做任何提示,造成付某服用后身亡,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偷取并误食具有毒性的中草药,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应当负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也支持了付某家属的主张,判决张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5万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张某称:付某患有关节痛,草乌中的乌头碱对关节疾病有治疗效果。付某拿中草药是为治病,且付某家附近有多家药店出售草乌,因此很有可能付某是在别的药店买的草乌。
而警方也提供了毒酒中的草乌,并不能确定是张某家的草乌。因此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但应当减轻责任,改判张某赔偿4万元。
张某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
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因为刑事判决必须证据确实充分,而本案中得出张某有罪证据的结论,既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根据《刑法》定罪的原则,张某无罪。
但是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导出另一事实,且无需当事人举证。
具体到本案,二审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推定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结论,即十有八九是张某的草乌毒死付某的。
最终法院以推定事实,确定张某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减轻判决赔偿4万。
魏军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