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前述专项培训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参加培训而实际支出的与培训相关的课程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除基本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报酬、福利等。
前述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举证,如不能举证的,则其主张将不会被支持。
5.如劳动合同系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而解除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6.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7.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将不会被支持。
8.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如劳务派遣单位对该服务期约定认可的,则该约定有效,如劳务派遣单位对该服务约定不认可的,则该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