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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业务中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807人看过

近年来,在不同领域中,数位律师因各种原因受到刑事处罚,法律人居然被刑罚这一情形不禁让人唏嘘。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刑事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几个案例,从不同角度阐述律师在民商业务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最常见的是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刑初字第398号判决书。2007年4月,被告人何某将其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桂花城春晓苑的房屋以人民币204万元的价格卖予张飚、刘燕蓉夫妇,张飚夫妇按约支付了首付款59万元并入住该房屋。后因杭州房价上涨,被告人何某心生反悔之意,被告人何某指使被告人郑某与其签订虚假购房合同,虚构房产先于张飚夫妇卖予郑某的事实。被告人徐某安排被告人贺某作为被告人郑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郑某作为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原告,于2008年6月在本院提起诉何某的房产纠纷一案,要求本院判处房产归郑某所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徐某、贺某、郑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为了赢得诉讼不择手段,证据造假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律师也不惜为了律师费铤而走险与当事人合谋,最终陷入虚假诉讼的深渊。律师作为法律防线的守护者,代表着公平正义,怎能为了钱财而违背职业操守。

其次,除了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更有甚者为了不正当目的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刑初1000号判决书,被告人戴建良与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2011年7月,其凭此承接了康宝莱雷硕全球天然产物原料生产基地厂房建设项目。项目施工期间,被告人戴建良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债数十万元,在项目竣工后,被告人戴建良无力偿付,遂起意伪造上述建设项目中的工程材料购销合同和欠据然后起诉春华建筑公司,骗取所谓的货款。被告人戴建良与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戴建维合谋,商定通过伪造钢材供应商与春华建筑公司的钢材供应合同,虚构春华建筑公司尚欠钢材供应商的合同款未付清等事实,起诉春华建筑公司以套取虚假的合同款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建良、戴建维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戴建良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戴建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作为法律人,应该明白诉讼是定纷止争的最后一个手段,在文明迅速发展的现当代纠纷繁多,若律师为了一己私利提起虚假诉讼,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使得律师的形象大打折扣,从而使民众对律师的信任度降低。

最后,除了上述虚假诉讼、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还可能涉及涉嫌其他罪名。例如:北京律师朱某某因代理陕北民营石油诉当地政府行政案件中因涉嫌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非法集会罪被陕西省靖边县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北京律师孔某、战某,被控未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导致银行被骗5亿余元,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律师张某为农民代理不服土地征用执行案件,被判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法律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条防线,作为律师若不秉持职业道德,而利用专业知识制造虚假证据及诉讼为自己谋利,最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案例为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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