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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朗读 | 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者: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933人看过

  对此问题,首先应当区分合同义务类型都有哪些?何为从给付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此外,在合同关系上,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属于合同关系的要素。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于各自的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指本身不能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类型。一般来说,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有如下三点:(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2)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甲将自己的房子卖给乙,并约定将屋内的家具家电赠送给乙;(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附随产生的法定义务,包括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准备、或者磋商过程中的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先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

  而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一般是指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也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有该项义务的人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的不利益的义务类型。如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守约方违反该项义务,无须向对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只是使自己遭受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独立的诉讼方式履行。但是一般附随义务的违反不能够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通常仅发生替代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已方的主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其相应的给付请求。但是一方的从给付义务是否构成对待给付关系,能否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视从给付义务对合同目的实现是否必要确定。

  鉴于合同义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解除合同呢?立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第四款里面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条件限定经历了一个从条款类型到违约后果,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要件发展的过程。在讨论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时,应当以违约的后果为依据,而非单纯地依据所违反的条款性质和合同义务类型为依据。即便当事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是从给付义务,只要其导致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东西完全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则合同继续存在的基础即不复存在,通过合同解除制度使买受人及早从合同关系中脱离出来,另寻其他替代性的交易机会,避免因此遭受更大的损失,无疑是具有正当性的制度选择。

  在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合同时,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关键取决于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要件是否具备的判断。

  合同目的既可以是物质目的,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比如,委托他人拍摄结婚纪念照,合同目的即为追求一种精神利益。

  合同目的既可以是一般目的,也可以是特殊目的,一般目的是通过签订和履行某一类合同所要达到的基本的、共同性的目标和结果,合同的一般目的因合同的性质、类型而不同。合同的一般目的是特定类型的合同所固有并意欲实现的一般教育目标,任何一个正常的交易人依据交易习惯均可事先得以判断,合同的一般交易目的无需特别声明即视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均已知晓,比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一般目的就是在于获得符合约定的标的物。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一般合同目的就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合同的特殊目的是在一般交易目的之外当事人所欲实现的特殊交易目的。例如,购买一台笔记本作为比赛奖品。因合同的特殊交易目的是当事人根据合同类型和交易习惯无法直接预判而得知的,故当事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时应将其特殊交易目的向对方明确表示才能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否则,当事人不得以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因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不需要进行催告。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需要根据违约的具体形态,结合案件情况,通过一定因素和标准进行斟酌判断。一般而言,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违约后果是否重大、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2、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占整个合同金额的比重。

  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

  因此违反从给付义务能否解除合同,关键在于看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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