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离不开合同,在现代社会中,除了市场交易外,大到国家治理,国际条约,小到婚姻家庭,再到交通运输、医疗,教育等各个领域,无所不在契约或契约精神的覆盖之下。合同条款相对完善、规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的审查便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否则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真实案例:
原告陈某(乙方)与被告云南某集团(甲方)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某购买云南某所持有的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32%股份,总价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部门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息退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但上述协议涉及的股权一直未过户。2011年12月,陈某向云南省高院起诉云南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令云南某履行该协议,赔偿所获股息及转增股份等。2012年1月17日,云南某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
一审法院判决《股份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某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烟草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股份转让协议》已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应认定不生效,判决被告云南某集团返还原告陈某已支付的22亿元股权价款,利息标准根据公平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很明显原告陈某未委托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未进行相关法律检索工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对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变更,故尽管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有相关约定,仍应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原告陈发树除了收回股权价款本金以外,仅能获得相应的银行利息。
随着经济交易越来越活跃,法律、法规、地方性政策规定等也随之调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后,原《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已废止。针对须经行政批准生效的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当事人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责任作出约定的,该条款独立生效,对方当事人可以就报批条款独立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并承担条款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拒绝履行的,经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视为合同生效,对方有权主张合同违约责任。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除了审查合同主体、鉴于条款、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送达与通知条款等以外,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可抗力,设计变更与签证,工期调整,合同结算即为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保密条款、限制委托条款等条款虽不与合同标的直接关联,却关乎合同签约目的重要内容,故对于该类型合同需从缔约目的、行业专业性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和重视。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便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了绝对的法律保障,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能因不具有相关行业资质或超越资质导致合同无效,也可能因一些重要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等情况导致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重视合同审查,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