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不成,怎么返还彩礼?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应结合给付的目的性、习俗性和特定性来认定。目的性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习俗性是指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以及给付的时间场合;特定性是指彩礼给付的主体为男方或其近亲属。
1、彩礼返还情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实施)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没有限制其他返还情形,即实践中是可以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总的来说,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
2、代收彩礼的女方父母能成为共同被告吗?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都可能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不一定意味着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女方将接受的彩礼交付给父母、近亲属的,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判决女方的父母或者近亲属在相应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3、诉讼时效
彩礼返还纠纷案件,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三年。此类纠纷的起算,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双方解除婚约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从拒不返还起计算。②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③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从双方分居之日起计算。④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事宜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日起计算。⑤可撤销婚姻关系案件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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