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张氏夫妇的远房亲戚。2006年,在家族长辈促成下,小陈出资9万元买下张氏夫妇位于张家村七组的一处私宅。双方于同年6月29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当地司法所在合同上见证签章。随后,该房由小陈的母亲黄老太入住至今,黄老太的户口也一直在该村。
2016年,该村整体改造拆迁,黄老太作为被拆迁人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当地政府通知拆迁户去选房,张氏夫妇和黄老太却为拆迁房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张氏夫妇称,当年他们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是被蒙蔽的无奈之举,房屋交给黄老太只是让她暂时管理,并非转让产权。随后,张氏夫妇以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为由,将小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亮典解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签约动机真实,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被告确系城镇居民。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亦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从公共利益层面看,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和原告的农民身份都已发生转变,且黄老太合法占有并实际居住案涉房屋多年,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其被拆迁人资格,村集体利益亦未受到损害,该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黄老太就案涉房屋参与出资并实际居住,可认定她与儿子小陈系共同购买,而黄老太作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该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的规定,因此,该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卖房后长期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拆迁选安置房时才有此诉求,出尔反尔,见利背信,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院于是驳回了原告张氏夫妇的诉讼请求。
直通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