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元也能打官司
——小额诉讼程序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全市法院小额诉讼审判试点工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小额诉讼工作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注:以下内容系根据网传本文的《实施细则》整理,仅供参考,具体落地的内容请参考最终官方通告版本。)
一、什么样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标准】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
2、【约定适用】对于符合本细则其他条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二、什么样的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符合适用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起诉材料当日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发送被告。
《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对庭审程序可予以适度简化,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一庭审结。
四、小额诉讼程序诉讼费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民事案件,诉讼费按件收取,每件1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予以免交。
五、何时开始施行?
《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7日起实施,试点时间二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小额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于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