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在左转弯和调头共用一个车道时,该车道只需要设置一个信号灯指示本车道的全部车辆通行,不需要另行设置一个调头信号灯,调头的车辆若不需要越过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的,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可以调头,需要越过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的,应当按照该车道的信号灯指示通行,即向左箭头灯为红色时李某应该在停止线外停止通行,其没有停止通行,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