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中,对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书写与存储、复制与封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电子病历书写及保管时限的要求与纸质病历一致。
复制电子病历的,医方可以提供患方核对无误后的纸质版本,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患者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小伙伴们都知道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