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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后感染死亡,医院因医疗过错,赔偿患者家属63万余元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755人看过

多器官功能衰竭(MOF)是一种病因繁多、发病机制复杂、病死率极高的临床综合征。MOF是指机体在经受严重损害(如严重疾病、外伤、手术、感染、休克等)后,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功能障碍,甚至功能衰竭的综合征。MODS是与应激密切相关的急性全身性器官功能损害。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8日,颜某因病到A医院就诊,经治疗,疼痛缓解,于次日出院。

2020 年5月 19日,颜某因间断右侧腰腹部疼痛,再次入院治疗,并在A医院处进行手术。术后,颜某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持续昏迷。

2020年5月31 日,颜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颜某死亡后,其家人认为,是A医院的治疗行为有问题,才导致了颜某的死亡。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颜某符合在“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右肾造糜术+右侧双J管置入术”的基础上,因冠心病合并手术创道感染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后续,因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颜某家人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本以为终于可以为家人讨个公道,但在起诉过程中,开完第一次司法鉴定会后,鉴定情况对患方十分不利。由于对医疗和法律知识的欠缺,眼看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无处救济,颜某家属怀着最后一丝希望,千里迢迢的急忙从当地赶到昆明,找到了我们,希望在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的帮助下,为逝去的家人寻求一个“公道”。

收到委托以后,我们马上组织医学、法学两个领域的专家开会讨论,初评之后还原诊疗过程和案件真相,形成统一意见后,接下了这个案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室作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诊疗颜某的过程中,存在手术麻醉处理欠完善,控制感染力度欠佳的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其医疗过失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理论值 41%-60%)。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鉴定结果后,酌定由A医院承担60%的责任比例。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颜某家人曾和A医院的领导交涉,要求查阅、复制包括颜某抢救记录影像资料在内完整的病历资料,但A医院不予配合。后续,颜某家属又从拿到的部分病历资料中,发现A医院伪造和篡改病历,导致病历记载内容前后不一。A医院的行为,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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