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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什么叫做“过度医疗”吗?你被“过度医疗”了吗?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6日|分类:医疗纠纷 |1645人看过

所谓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约定义务及诊疗规范,提供了超过患者所患疾病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过度医疗行为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专门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审判实践中,认定过度医疗行为构成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1)医护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是指故意而非过失。因为医护人员作为医学专业人士,对于某种治疗或检查是否超出了患者的病情所需是能够做出判断的,而根据我们前面对于过度医疗产生原因的介绍可以看出,医护人员是在明知治疗过度的情况下,出于特殊的目的(营利或免责)而实施医疗行为,因此对于过度治疗的实施,医护人员在主观方面是存在故意的过错的。

2)基于非医疗的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必定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规定,即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性。

3)患者会有损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损害结果有两种类型,即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其中以财产损害为主。实践中,这种财产损害主要是指基于过度医疗行为而使患者多付出的检查费、药费、护理费等费用。人身损害是指过度医疗行为不仅给患者造成医疗费数额的增加,而且还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4)上述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所实施的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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