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说是有家属向某报社反映,家中老人(尹婆婆)被送到某医院治疗,然后,院方就告诉家属,老人抢救无效去世了。
家属将遗体接回后,就办了丧事。
但是过了三天,办完丧事的家属又接到院方的通知,说是弄错了死亡对象,老人还活着?!
到底发生了什么,才造成这样离谱的局面呢?被埋葬的又是谁?
尹婆婆家属表示,这次乌龙事件的发生,是源于“医院弄错老人与逝者的信息”。
医院方表示,弄错了信息,确实是医院的疏忽。但是,那么多家属都没有认出来死者并不是自己家人,觉得很不可思议。
对此,尹婆婆家属表示,当天凌晨,他们赶到医院时,病房很昏暗,看到病床上的逝者发型与长相都与尹婆婆很像,核对了老人手环的信息和医院给的死亡殡葬证等信息,就直接把逝者带走了。
但是要说最冤的,估计还是死者的家属。都没来得及见到家人的最后一面,人就这么下葬了。
后续,院方表示,如果协商不了,就走法律程序,最后怎么赔偿,会听从法院的判决。院方与双方家属沟通后,都表示要择日再议。
那么,在这件事情里,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需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死亡证”进行伪造和私自涂改。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应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在医院死亡的逝者,“死亡证”应由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后方能生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觉得,哪方的责任比较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