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纱布遗留在体内的事情,相信大家都听过不少。有的患者,出院不久后就发现这一事实,所以在没有造成更大的后果之前,就能把这个“隐患”解决掉。可今天案例里的主人公李某,就没那么幸运了。饱受疾病折磨,终于进行了手术。没想到手术后,纱布竟然遗留体内13个月,造成了巨大的痛苦......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刘某因直肠恶性肿瘤,入住A医院治疗。
2019年5月9日,刘某因直肠癌复发,再次入住A医院治疗。于2019年5月11日进行了“经腹会阴直肠癌根治术、还瘘术”手术,并于2019年5月24日出院。
手术后,本想着情况会有所好转,可以不用再频繁进出医院了。但手术过后,刘某腹内积血化脓,每天遭受腹痛折磨,无法进食,无法正常生活。
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2日,刘某又因为湿热蕴结证,入住B医院治疗,诊断为:直肠癌麦氏术术后肛门内感染、2型糖尿病、手术后肠瘘。
也正是这一次的入院,刘某才弄明白了自己还一直腹痛的原因。竟是因为当初在A医院手术时,医院将手术止血纱布遗留在了自己体内。
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28日,刘某又转入A医院,住院治疗189天,主要诊断为会阴部软组织感染;其他诊断为手术后肠瘘、肠粘连、直肠术后、2型糖尿病。
【维权过程】
想到第一次手术后,自己还曾到A医院做了三次CT及一次彩超,A医院均未对自己的病情做出诊断。只是治疗创面消毒换药后,让回家疗养,平白让自己遭受了长达13个月的痛苦。一气之下,刘某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诉至法院后,A医院向法院提交就纱布遗留是否造成刘某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害后果的鉴定申请。同时,刘某提交了关于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
但因为种种原因,均被退鉴处理。
后续,法院对各种资料综合审理后,考虑到A医院对刘某2019年5月11日实施“经腹会阴直肠癌根治术、还瘘术”手术过程中遗留纱布,才发生了刘某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住院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A医院对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51,271.02元、误工费134,485.29元、护理费29,22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0元、复印费480元,合计252,163.01元。
后续,刘某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本案中,A医院主张因为未进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参与度鉴定,故不应全额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但刘某第一次手术后到纱布取出后发生的一系列治疗费用,均是因纱布遗留体内,直接导致的后果。所以,A医院承担这阶段的全部损失,合情合理。
【小贴士】
在现实生活中,纱布遗留在体内的现象也不少。小律也在此提醒广大医护人员,无论是术前还是术后,都应该保持高度注意义务,对手术的安全进行核查。一定要认真核对患者的各项信息,清点手术所用物品。以免遗漏,造成不可挽回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