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因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果超过一年再去申请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如损害后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为申请行政处理时间;若超过20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时效。
那么,时隔多年后,才发现损害后果,想要查看病历资料,还来得及吗?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所以说,想要查看10年前的病历资料,原则上来说,是来得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