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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两天后死亡,医院因诊疗过错,赔偿56万余元!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9日|分类:医疗纠纷 |1184人看过

新生儿窒息,是新生儿围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种很严重的情况。发生窒息后,必须积极抢救和正确处理,如果处理得当,孩子会得到很好的恢复,症状也会轻一点。但如果处理不到位,会导致后遗症。也有很多孩子,就这样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01【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7日15时,关某因“妊娠40+6周,超过预产期6天”,到医院产科住院待产,入院记录初步诊断为:1产0孕40+6周、头先露,病例分型:B(普通急症病例),补充诊断:轻度贫血,修正诊断:孕1产0孕40+1周。

入院后,医院为关某完善相关检查,接诊医生按照诊疗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检查。

10月5日12时30分,关某开始出现规律性宫缩。

10月6日0时40分,行会阴侧切后,关某娩出一活成熟男婴(黎某某),右枕后位,羊水胎粪样。黎某某出生时出现窒息、不哭、心音低钝、四肢肌张力低下等症状,医院立即给予吸痰清理气道、正压给氧,30秒后仍无哭声、自主呼吸,立即给予气管插管正压通气、建立静脉通道、碳酸氢钠治疗等处理,当日2时0分,黎某某由产科转入儿二科治疗,初步诊断:1.新生儿窒息复苏术后;2.呼吸衰竭;3.新生儿吸入性肺炎?4.产瘤;5.缺氧缺血性脑病?修正诊断:新生儿吸入性肺炎,补充诊断:1.呼吸性酸中毒合并代谢性酸中毒;2.心肌损害;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4.上消化道出血。

10月7日23时56分,孩子父亲签字放弃治疗。10月8日,黎某某死亡。

孩子死亡后,一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关某认为,是医院在自己生产的过程中,实施的诊疗行为有问题,才造成孩子死亡的事实。于是,便把医院诉至法庭。

 

02【司法裁判】

根据孩子父母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研究所对“医院对关某及黎某某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黎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医院在关某分娩过程中未能对胎儿宫内窘迫予以早期识别、及时诊断和积极处理,医疗行为存在过错;2.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黎某某新生儿窒息、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考虑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黎某某新生儿窒息、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定为主要因素较为适宜。

法院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后,酌定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比例。

最终,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医院一次性向黎某某父母支付经济损失545463.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03【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本案中,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黎某某新生儿窒息、死亡结果中的原因力定为主要因素,医院承担70%的赔偿比例,在合理范围内。

 

04【小贴士】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时间很短的轻度窒息,是不会留下后遗症的。但如果持续的时间较长,脑组织缺氧受损严重,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脑神经系统后遗症。比如说智力低下、癫痫、瘫痪、肢体强直及生长发育迟缓等。

孕妇有慢性或严重疾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吸毒、吸烟或被动吸烟等,都有可能导致新生儿窒息情况的出现。所以,怀孕期间,大家一定要定时按要求做产检,时刻关注胎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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