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泻”,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件非常小的事情。但事实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发现,腹泻的致死率是排在肿瘤(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之后,居于第四位的致死疾病。
【案情简介】
5月5日,纪某因“新生儿ABO血型不合溶血性黄疸”,入A医院治疗。5月6日,补充诊断“新生儿便血、新生儿感染”等,5月13日出院。
出院以后,从6月12日开始,纪某多次腹泻、稀便。6月25日,因“急性肠炎”,再次到A医院住院,间断发烧4-5天,发现轮状病毒和腺病毒,使用头孢三代7天和喜炎平8天、庆大霉素口服1天半治疗。但仍有腹泻症状,排黄绿色稀便近10次/天,入院症状未完全消失。
7月3日转B医院治疗,7月20日出院。出院后,纪某仍未恢复健康,8月28日,纪某父母再次带纪某到B医院检查,因肠壁部分增厚等原因,该院建议患儿至北京或上海行全肠镜检查。
2019年9月3日,纪某到C医院预约住院及肠镜检查。等待住院期间,患儿状态良好,吃奶量600多ml/天,无呕吐。9月8日住院,次日早空腹抽血10管,2次镇静后行CT检查。医嘱9月11日肠镜检查,同时医嘱提前使用泻药做肠道准备,喝番泻叶水750ml和乳果糖。
13:10开始用番泻叶750ml。22时,患儿呕吐数次。23时,患儿连续腹泻,医院未干预。使用番泻叶期间,患儿神志不清。9月10日1时,患儿37.8°C,医院仍未干预。2:40许,患儿突翻身双目圆瞪,中指食指放嘴里并“嗯嗯”发声,手、脚发青,医院才开始重视患儿异常,送急救室吸氧和心肺复苏。抢救期间,医生告知患儿酸中毒,血钾很高。4时许,患儿转ICU病房。10:22患儿死亡。
好好的孩子就这么没了,纪某父母实在想不通。他们怀疑是首诊医院(A医院)在治疗中使用药物不当,加重了纪某病情并致消化系统损害;再联想到“喝番泻叶”过程中,孩子出现神志不清的情况,他们认为C医院和孩子的死亡后果,也有很大的关系。
于是,便把两家医院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诉至法院后,纪某父母向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C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纪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A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对于抗生素的使用存在欠缺,尚无法认定与被鉴定人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后,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C医院对纪某父母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A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C医院赔偿纪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630894.56元。
后续,C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情况不同,对应的原因力大小也是不同的。
a)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
b)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
c)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d)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轻微作用(轻微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
f)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纪某自身情况以及疾病因素,是导致其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内在原因。医院的过错是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法排除对患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存在不利影响,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
【小贴士】
腹泻,看上去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如果毫不在意,很有可能导致更大的隐患。引起腹泻的原因很多,如:肠道功能紊乱、食物中毒、消化不良、乳糖不耐受等,抗生素无法杀灭葡萄球菌等病毒及寄生虫。
日常生活中,如果腹泻比较严重,建议大家还是到医院化验检查,对症结合治疗。不要觉得是小事一桩,最后延误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