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土地纠纷行政诉讼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医疗案件律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836人看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中对诊疗义务判断标准作出了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规定。

那么,如何确定医院诊疗达到了“当时医疗水平”?

一般认为,要参照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同时考虑医疗机构当地的医疗水平来判断应承担的诊疗义务。

法学专家指出:“医疗水平是指已由医学水平加以解明的医学问题,基于医疗实践的普遍化并经由临床试验研究的积累,且由专家以其实际适用的水平加以确定的,已经成为一般普遍化的医疗可以实施的目标,并在临床可以作为论断医疗机构或医师责任基础的医疗水平。”

由此可知,即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需判断其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了与其当时所处的地域、时代相符合的技术水平。

2021年11月,我国司法部发布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其中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给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在鉴定基本方法条款中规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是指:“以医疗纠纷发生当时相应专业领域多数医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衡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加以注意,但因疏忽大意或过度自信而未能注意,则认定存在过错。在判定时适当注意把握合理性、时限性和地域性原则。”

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实践过程中,虽然会综合考虑地域、医院级别等相关因素,但依旧会存在用普遍应当达到的最高诊疗水平作为衡量标准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过错的情况。临床医疗的风险性、局限性、不确定性、发展性必然还会导致各地、各级医疗机构之间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医疗损害鉴定对于当时医疗水平把握更精细的划分和判断标准,有利于厘清责任,在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不强压医疗机构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