痔疮是老年人肛肠疾病中的常见疾病,而治疗老年痔疮患者在临床上比较复杂,往往会伴发较多基础或全身性疾病,其治疗方案也较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应严格掌握其适应症,针对不同的患者选择最优的治疗方案。
01【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李老太太因“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情况:主诉:便血伴肛门肿物脱出半年。
当日,李老太太入院行吻合器痔上黏膜环切+外痔切除术,术后一般情况可,肛门部创面恢复可。
11月24日,李老太太出现便血及呕血,便血为黑红色浓稠样,呕血暗红色带较多红色凝血块。医院予积极输液、止血、抑酸、生长抑素、输注新鲜冰冻血浆,口服去甲肾上腺素冰盐水处理。经以上处理,李老太太停止便血及呕血,生命体征稳定,未诉不适。
11月26日下午18时,李老太太再次血便,医院给予输血、补液、止血对症处理,11月27日,复查血红蛋白45g/L,出现意识模糊,考虑病情危重转重症医学科进一步监护治疗。
转入后,李老太太出现呼吸微弱、心率下降、血压持续下降,予气管插管接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胸外按压、推注肾上腺素、阿托品、补碱、补液扩容、静脉泵入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升压、电除颤、输血等积极抢救治疗。
考虑到老太太病情危重,家属要求自动出院。出院诊断:1.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2.混合痔;3.高血压2级;4.胃窦多发溃疡(A2期);5.十二指肠溃疡(A2期);6.胆汁反流性胃炎;7.反流性食管炎;8.急性冠脉综合征。
2019年11月27日12时20分,李老太太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
本来看似简单的“小手术”,最终却导致家人死亡。后经过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某医院对李老太太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李老太太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再加上某医院部分病情文书存在并非患者或其家属签名的情况,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02【司法裁判】
最终,根据赔偿责任比例,某医院向李老太太家属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合计27902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03【小律释法】
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的医方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高达八万元,在患者74岁高龄且自身存在多种基础病的情况下,如此高的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其实是很少见的。通过判决书中记载可知,患方家属为求证患者死亡的原因,曾咨询求助医疗行内专家,要求专家出具意见。根据事实和专家意见,患方认为被告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医院一定存在多处诊疗过错。
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
1、术前检查不足,未排除手术禁忌症。根据《痔临床诊治指南》的规定,对于便血的老年患者应该先做肠镜,除外结直肠的其他病变再考虑痔疮;
2、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医方未采集到患者存在胃溃疡病史,而询问病史不详细,属于未尽谨慎诊疗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可认定存在诊疗过错;
3、术后观察、护理不当。根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分级护理制度,对于术后发现消化道出血,应该尽快采取检查和控制措施,根据病情动态调整护理级别和方案。医方采取联合用药诊疗方案时,未考虑到该方案易诱发消化道溃疡加重并大出血,用药欠谨慎。《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当理解为一般医务人员通过谨慎的作为或不作为就可以尽到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本案中医方显然未做到。
综上所述,医方被判令承担80%的赔偿责任和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04【小贴士】
每一项术前检查项目的目的各不相同,检查结果都是为手术提供精确的数据支持,保障手术的安全和效果。在检查期间,患方要积极配合,才能保障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医务人员在检查时,也要严谨认真,系统规范,才能最大程度确保手术安全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