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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缺陷出生涉及的赔偿问题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458人看过


缺陷出生也被称为“错误出生”,是指因为医生产前检查中的过失,导致孕妇并不知晓胎儿可能存在的缺陷,没有选择实施堕胎手术而生下有先天缺陷的婴儿。

缺陷婴儿的出生,增加的不仅是其父母的抚养压力和负担,还有内心的痛苦和焦虑......

那么,缺陷婴儿、缺陷婴儿的父母,是否是医生过失行为的被侵权人?应当如何救济?

缺陷儿父母为其支出的医疗费、超出一般抚养费用的特殊教育和照顾费用,基本上被认为应当得到赔偿。因此,在这些费用方面,缺陷儿父母具有了被侵权人的地位。

近几年,由于强制婚前检查被取消,加上各种环境及不良生活习惯等多种因素影响,“缺陷出生”的比例有所上升。

大量案例的实践积累,使从事医疗专业审判的法官们有了更多思考。试图从有效解决纠纷,更好地弥补因缺陷出生给患儿父母带来的损害,更有利于患儿改善生存条件的角度,总结提炼出一些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

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缺陷出生侵犯的权利客体不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而是新生儿父母的优生优育选择权。

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机构的疏忽,导致父母的知情权、选择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此类案件主张合理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治疗患儿先天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及生产的相关护理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二、患儿治疗结束后仍需要的复健费、特殊教育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三、针对缺陷出生儿父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应防患于未然。所以,正在阅读本文的各位未来父母们,一定要明白,产前检查是对自己和孩子最大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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