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炎热,不少人喜欢走上街头,烧烤啤酒配上小龙虾,感受夏天的独特滋味。但是,美食美酒享用完之后,各种酒后“英雄”也频频出现。许多人在酒精的刺激下,变得暴躁易怒,情绪冲动,最终酿成了很多惨剧......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6日,杨某购买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2014),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20日0时0分起至2021年12月19日24时0分止。
2021年3月14日凌晨2时左右,杨某在喝酒以后,与他人吵闹不止。郭某在饮酒后的状态下,对杨某进行规劝,但实在劝不住。于是,郭某为了压制杨某继续吵闹,就通过逞强的方式,跳入酒吧北侧河中。
杨某一看郭某跳进了河里,由于酒精刺激加上郭某的言语刺激,便也跟着跳进了河中。
但是,这一跳,意外发生了。杨某最终经抢救无果后意外溺亡。
杨某死亡以后,杨某父亲想到杨某曾购买了保险,且还在保险期内,遂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可是,保险公司认为,喝酒后不听劝阻,情绪失控跳入河中,其行为应视为自陷风险,所以,杨某应该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至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司法裁判】
案件一审中,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和意见,认定死者与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且该保险合同中未对本案所涉情况,即被保险人过错做出免责约定,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父亲保险赔偿金10万元。
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保险公司所称“原告夸大事实,虚假陈述,涉嫌骗保”的事实,经法院进一步查明,在一审法院调取询问笔录后,原告及时变更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也是根据变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查明和判决,不存在不妥之处,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父亲作为杨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另外,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杨某的死亡,到底是不是意外,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经过法庭调查发现,杨某跳河的行为系受他人言语刺激的斗气行为,其本人对于死亡不存在故意,但因酒后肢体活动因神经麻痹而受到限制,导致了溺亡结果的发生。从当事人跳河时的主观动机出发,其死亡不能认定为自杀,属于意外溺亡,属于意外伤害。
当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情绪冲动,对自身死亡后果存在很大过错,但是,杨某的过错并不能免除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杨某父亲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主张10万元保险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小贴士】
饮酒过量会导致自控能力下降,因为一些小事升级矛盾,极易引发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
饮酒要适度,更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若伤害他人身体、损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