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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案件律师】医疗纠纷中,哪些情况可以认为是医院告知行为履行不当?

发布者:西南专业医疗纠纷团律师|时间:2022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顾问 |1023人看过


现在到医院看病,常常会有一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特别说明”的打印稿,或是贴在诊室门口、医师桌上,或是直接随药一起放入打包袋中。

如果发生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模板文件更是数不胜数,要患者或家属“把这些都签了才能手术”

那这些情况算不算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呢?

医院告知义务履行不当有几种主要情形:

一是告知内容过于简单。例如外科手术方式告知,仅让患方在不同的手术方式后面手写打勾,告知书尾部虽有患者签字,但由于勾选手术方式的形式过于简单,诉讼中患者经常会提出“手写勾选为医疗机构事后添加”,有可能会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履行告知义务不当。

二是告知文书中医院单方手写内容无患方签字认确认。例如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出现了手写的“补充风险提示”等内容,患者可能拒绝承认该知情同意书的真实性,法院也可能据此认定医方告知不充分。

三是告知内容过于程式化,不能体现个案病例的医疗风险。针对体质特殊的患者,缺乏有针对性的重点告知,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履行不当。

四是缺乏对患者拒绝检查、治疗的风险告知。《民法典》第1224条第一款虽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免责。但是拒绝治疗和治疗同样存在风险,医方是否将拒绝治疗的风险向患方告知,如果没有告知,医方也要承担告知不足的责任。

五是手术中途变更手术方案未告知。术中发现拟定的手术方式不适合患者实际情况和疾病需要,手术医师在没有告知患方或其家属的情况下,临时决定变更手术方式或扩大手术范围,都属于告知义务履行不当。

以上对医院告知行为履行不当的排查方式,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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