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因此,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时效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果超过一年再去申请行政处理,卫生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受理;如损害后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为申请行政处理时间;若超过20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延长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