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有时会碰到业主方以种种借口拖延验收甚至拒绝验收,但是又擅自使用已完成未验收的建设工程的情况,此时作为施工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根据实务经验和法律规定,笔者对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进行总结,以飨读者。
一、施工方可以拒绝交付使用
业主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施工方可以要求业主方已进驻使用的人员离场,并且可以暂时封闭工程各出入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作为工程施工的负责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了安全起见,任何与施工无关的人员施工方都有权利要求其离场,并且对于擅自闯入者,施工方可以采取上报公安机关等必要措施。
二、此种情况下的实际竣工日期
业主方以种种借口拖延验收,最后导致工程竣工日期超过工期规定,届时,若业主方反以工期延误向施工方提出工期索赔,施工方应当如何应对呢。对此,最高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施工方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和业主方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证据。因为,《解释》中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施工方有向业主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则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业主方擅自使用,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业主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提起索赔
业主方擅自使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又以建设工程的使用部分出现质量问题向施工方索赔。对于这种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将质量问题分为两类: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2、其他质量问题。原则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方擅自使用,擅自使用行为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需自行承担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除非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否则施工方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