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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发布者:纪亚宁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9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其权利实现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买受人就所购房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的债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已建成房屋并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义务,该行为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所谓的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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