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怎么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况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来推定的。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根据其客观行为表现以及行为效果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般来讲,借助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要素:
1、要看合同主体身份是否真实;
2、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3、要审查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4、要审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5、要审查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6、要审查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7、要审查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
8、要审查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一、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区别是什么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案例剖析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7日,代某在北京某大厦内,以公司名义举办“感恩回报”活动。由谢某为“讲师“,引领大家参加活动,先让交纳“爱心钱”并领取礼品,次日又返还”爱心钱“,制造假象。第三天又以交纳“诚意费”后可领取纳豆胶囊的方式,使雷某等51名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以每套人民币7990元的价格领取代某低价购入的纳豆胶囊。被害人雷某等人共交付人民币551810元。第四天代某、谢某及公司全部员工以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员工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代某与谢某被批捕并起诉。案发后,谢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决定委托张革飞律师为谢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
一、保健品推销现今比较常见,好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一。每个保健品推销案有一定共性,但也都有不同的地方,不能一概而论。
二、本案罪与非罪的观点
1、首日与次日的“爱心钱”交纳与返还,能否引申为第三日交纳的7990元也会返还。从本案看,谢某在宣讲交纳7990元时没有承诺返还,而是说不满意产品的可以退货,很明显如满意不退货,更不可能返还购货款。
2、谢某在推销时没有对保健品附加其他功能,只是宣传其有保健功能,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预期。
【律师说法】
价值10元的商品卖100元、200元都没有关系。如果在推销时没有超过产品本身所有的性能,一般不宜认定为诈骗,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附加了产品性质、功能以外的其他价值,就可能涉嫌诈骗行为。
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是共存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关系,一个行为可能仅是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既是民事欺诈行为,又是诈骗行为。实践中有的辩护人将二者对立起来,说某行为是民事欺诈行为,不是诈骗行为是不对的。
此案系民事欺诈行为,谢某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对谢某存疑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