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职工李某上班时受伤。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经申请,工伤保险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10多万元医疗费,经社保机构审核后,有7000多元未予以报销。这7000多元该由谁承担?医药费没能全部报销,怎么办
案例解读:
这要看这不能报销的7000多元的组成情况。如果其中有在停工留薪期内因李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发生的护理费,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该护理费部分应该由公司承担;如果其中有李某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而发生的费用,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该部分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公司不承担。
除上述费用外,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1、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告知义务,则按照谁同意谁承担的原则,由同意支出者承担相应的费用。
2、如果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