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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钟玉琳律师助力企业打赢200万货款官司

2026-07-29
2026年07月29日 | 发布者:钟玉琳 | 点击: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成都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为德阳某学校项目供应铝单板。工程完工后,双方核算总货款约830万元,但四川某某公司仅支付了620万元,剩余210万元货款迟迟未付。成都某某公司多次催讨...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成都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为德阳某学校项目供应铝单板。工程完工后,双方核算总货款约830万元,但四川某某公司仅支付了620万元,剩余210万元货款迟迟未付。成都某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四川易建律师事务所的钟玉琳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专业抗辩

庭审中,被告四川某某公司辩称,其只与成都某某公司存在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关系,后续供货是与案外人C公司发生的,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对此,钟玉琳律师据理力争,精准反击:

锁定合同相对方:钟律师指出,案涉项目是以四川某某公司名义对外承建,合同也是与四川某某公司签订,成都某某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对象就是四川某某公司。四川某某公司所谓的“挂靠”关系是其内部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的成都某某公司。

固定关键证据:钟律师提交了四川某某公司授权的对账人员“李某凤”在微信中确认的《对账单》。这份关键证据直接证明了锦明公司对全部供货金额的认可,有力驳斥了其“不知情”的辩解。

反驳时效抗辩:钟律师强调,双方合同并未办理终结结算,付款条件未完全成就,因此诉讼时效并未起算,被告的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钟玉琳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成都某某公司与四川某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四川某某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最终判决:

被告四川某某公司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某某公司货款2,097,788.7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因成都某某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法院未予支持)。

社会意义

本案的胜诉,有力地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它警示企业,以“挂靠”等内部关系为由逃避合同责任,在法律面前是行不通的。同时,本案也提醒企业在经营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一份关键的微信对账记录,往往能成为决定官司胜负的“王牌”。钟玉琳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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