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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负责人也可获赔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1-01-30
2021年01月30日 | 发布者:钟玉琳 | 点击:2209 | 1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是我在2020年9月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我代理本案时,当事人已委托其丈夫代理其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已败诉。在此,我也非常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委托我代理其二审阶段,因该案风险还是较大。一、案情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我在20209月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案,我代理本案时,当事人已委托其丈夫代理其劳动仲裁及一审阶段,均已败诉。

在此,我也非常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委托我代理其二审阶段,因该案风险还是较大。

一、案情分析

本案我代理的是劳动者方当事人,该劳动者情况特殊在为人事岗位。人事岗位可能存在组织订立劳动合同,保管劳动合同等工作内容。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人事负责人等证据,判定劳动者负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以人事岗位的劳动者存在工作失误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二、代理后的工作

代理案件后,因仲裁和一审阶段我并未参与,便从劳动局和一审法院把所有的案卷材料、庭审笔录等都调取出来。在仅十五天上诉期,我同当事人多次交谈仲裁和一审细节,跟我的老师一同研究该案,最终定稿上诉状和证据目录,赶在上诉期之前提交二审法院。

三、案件结果

本案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被上诉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四、案件反思

人事负责人并无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授权,人事负责人如果不经过公司私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以及禁止自己代理的法律规定。另外,公司公章不归保管,也无法实现不经过公司私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0条精神,认定劳动者因工作失误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从该规定的精神上研究,是为了防止人事部门负责人恶意不签劳动合同提起赔偿损害公司利益,它以掌握公司人事权为前提,从本案公司结构看,公司人事权显然不掌握在劳动者手中,不签劳动合同是公司意志。因此,本条不应当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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